強拆戶上訪被判敲詐勒索 理由就是要價太高還上訪
近日,媒體報道山東膠州一起涉及強拆的二審判決,青島中院維持對拆遷戶王書春的原判,后者因犯敲詐勒索罪于今年8月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處罰金5萬元。王書春對二審不滿意,表示要繼續申訴。中院認為,王書春房屋被強拆后,索賠額度超常,到敏感區域反映情況,要挾地方政府,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從二審結果看,結合王書春的表態,法院沒能在司法范圍內達到止息紛爭的目的。盡管王書春的索賠價格是房屋300萬、養殖場200萬,與房價評估機構給出的13萬余元相差甚遠,要價確實太高,但對照他最終承擔的刑罰,給人感覺還是有些過重。法院的判決是要對標“一個完美的拆遷戶”,這叫人遺憾,也讓人有些同情。
所謂“完美的拆遷戶”,就是受到強拆的情況下,完全不做物權上的主張,完全聽從政府安排,補償多少就接受多少。王書春顯然不符合這些條件,他在2002年蓋的房屋因為妨礙規劃被拆,拒絕街道辦按照評估價給予的補償,并且到中央、省市各部門上訪,給辦事處施壓,已經走得太遠了。
近日,媒體報道山東膠州一起涉及強拆的二審判決,青島中院維持對拆遷戶王書春的原判,后者因犯敲詐勒索罪于今年8月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處罰金5萬元。王書春對二審不滿意,表示要繼續申訴。中院認為,王書春房屋被強拆后,索賠額度超常,到敏感區域反映情況,要挾地方政府,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從二審結果看,結合王書春的表態,法院沒能在司法范圍內達到止息紛爭的目的。盡管王書春的索賠價格是房屋300萬、養殖場200萬,與房價評估機構給出的13萬余元相差甚遠,要價確實太高,但對照他最終承擔的刑罰,給人感覺還是有些過重。法院的判決是要對標“一個完美的拆遷戶”,這叫人遺憾,也讓人有些同情。
所謂“完美的拆遷戶”,就是受到強拆的情況下,完全不做物權上的主張,完全聽從政府安排,補償多少就接受多少。王書春顯然不符合這些條件,他在2002年蓋的房屋因為妨礙規劃被拆,拒絕街道辦按照評估價給予的補償,并且到中央、省市各部門上訪,給辦事處施壓,已經走得太遠了。
正如青島二審裁決所言,當王書春到巡視組等區域反映問題后,他的身份就從一個拆遷戶演變成信訪戶,“以影響地方政府形象為威脅、要挾內容,達到從政府有關部門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身份轉變的后果,將直接導致王書春面臨更大的困境——街道辦可以尋求更有力的法律工具來制服他。
敲詐勒索成為王書春的罪名,需要法庭作出周全的解釋,畢竟街道辦不等于自然人,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要件上需要一些“釋法”,所以才有了“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訪為要挾,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等判決書內容。這里的法律適用是否得當,隨著二審裁決結束,只能等待高院意見了。
不過,從一些角度看,二審的修辭并非無可挑剔。比如,若上訪可以成為“要挾手段”,那何必設置信訪部門呢,這不是誘導王書春走上犯罪道路嗎?他要求的是“拆遷補償”,恐怕不能直接置換成“索取公私財物”,如果說“數額特別巨大”,那是不是也可以說街道辦委托的評估價“數額特別微小”?
現在看來,王書春輸的很慘,不僅房屋被強拆,賠償無著,還要承受牢獄重壓,還得拿出五萬元交罰款。王書春算是人財兩空,而膠州市九龍街道辦的明面損失為零,不僅扛住了強拆戶的漫天要價,更打擊了一個上訪戶的糾纏與囂張氣焰。問題是,街道辦的風評走低,聲譽受損已是事實。這是個“兩敗俱傷”的進展。
總之,拆遷戶因索要高額賠償,被送進牢獄,信訪成了犯罪的手段,司法在這里所發揮的兜底功能讓人感慨。王書春固然在一些理據上站不住腳,但他的遭遇有多少是因為他個人執拗性格,又有多少屬于強拆這一頑疾的必然惡果?王書春確實付出了代價,所有的問題都由他承擔是不是合適,這樣的疑惑揮之不去。
以上材料來自網絡,如有不當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