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是某大型單位的銷售部負責人,平時因為工作需要經常招待客戶、跑場地等,單位給了梁某招待客戶所用的錢可報銷以及的士費、話費可報銷等特殊優待;按照該用人單位的規定,消費高的必要要用發票才能報銷,消費少的可以憑單據報銷。每個月梁某的報銷費都是一筆不少的費用,一直以來也并沒有暴露出財務問題,因此梁某的膽子也越來越大。
不久前,由于財務在查驗某張發票時發現該發票為假,順手又核對了梁某的報銷事項,發現與實際情況并不相符,當月單位并沒有對接過某客戶,但梁某卻以招待該客戶為由報銷了幾千元的餐飲、的士費。順藤摸瓜,梁某這幾年報銷假賬從頻率低、金額小到頻率高、金額大。暗中與熟識的店家合作,未消費就開發票向單位要求報銷。
用人單位因此辭退了梁某,并沒有支付解約勞動補償金;梁某認為,單位辭退自己是單位提出來的,就應該支付節約補償,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終法院是并沒有支持梁某的請求,認為梁某的單位無償辭退梁某的行為在該案件中時符合《勞動法》相關規定的。
無獨有偶,在另一則案例中,員工陳某在為了在個人所得稅中讓自己的工資少扣稅,因此想盡可能多的提交專項扣除項目;于是向單位提供了假的發票來證明自己租住房屋。單位不少同事紛紛效仿,結果這些本就是虛假的發票被證明無效,無法用于專項扣除,該交的稅逃不掉,還導致單位被認為偷稅漏稅而支付了高額罰款。
員工報假賬或為了自身利益向單位提供虛假的發票,單位是否有權利辭退勞動者呢?答案是肯定的,無論是從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來看,還是從《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來看,勞動者向單位提供不實的發票,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單位帶來損失的行為。
勞動者使用虛假發票是涉及違規、違法的,單位僅僅是無償辭退勞動者已經算是非常“仁至義盡”了,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因為自己的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不僅有權辭退勞動者且不支付經濟補償,并且還能要求勞動者對單位承受承受的損失進行賠償。比如說,勞動者報銷假發票讓自己從中獲利的,單位有權追回曾支付的報銷金額;若因為假票使得單位被罰款、停產停業等重大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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