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學堂,來源:法律學堂。本文觀點不代表法律讀庫自媒體觀點。
2019年8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京舉辦首場發言人記者會。這是法工委自成立以來首次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發布會上,首位發言人、法工委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對有記者提出的有關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問題作出回應。
臧鐵偉說,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結為夫妻基礎上的婚姻制度,這個規定是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文化傳統的。“據我所知,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也維持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這個草案已經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
首先,要為人大法工委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點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牛鼻子”。而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則是提高立法質量,實現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的根本途徑。要實現良法善治,必須破除“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要讓民眾參與立法,將立法的各個過程、各個環節向公眾公開。
其次,要為這位提出同性戀結婚合法化問題的記者點贊。盡管這個話題在中國很敏感,有些超前,但確實是個問題。
最后,我想還要思考一下這個記者的問題,2020年民法典,要不要為同性戀婚婚合法化預留通道?
我們現行的婚姻法第五條明確: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八百二十三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從現行法律看,確實沒有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基礎,因為你都不是一男一女,就沒有法律適用的可能。
但我認為,2020年民法典,要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預留通道。
一是同性戀在我國數目龐大。其實這并沒有具體的數字,因為沒有辦法像人口普查那樣做一個特別精確的登記,只能依靠取樣調查來統計大概的數字。2004年,根據原衛生部統計,中國男同性戀的人數約為500—1000萬。同年,中國研究同性戀問題的著名專家張北川教授估計,女同性戀的人數也在1000萬左右。
2006年,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疾控中心)再次公布了男同性戀的人數統計,中國大約有2000萬左右的男同性戀者。
2014年,根據科學研究院的平均統計,中國的同性戀人數可達7000萬,其中男同性戀者的人數在3000萬以上,女同性戀者的人數在3500萬左右。也就是說,比例在5.38%左右。
性學家李銀河在《同性戀亞文化》中提到:按照金賽對美國同性戀者數量的統計和懷特姆關于各個社會和各類文化中同性戀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穩定的權威說法,可以推測,同性戀者在我們的社會中也當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約為3600萬至4800萬。
世界公認的數據認為,同性戀占總人口數的4%—6%,據此推算,中國同性戀人數在5600萬至8400萬之間。
以2010年11月1日零時為標準時點的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顯示,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共有家庭戶40152萬戶,可見我國的同性戀人群數據不小,我們的法律不能置這個群體于不顧。
二是世界上同性婚姻正式合法化的,約有 27 個國家,盡管這只是少數,大多數國家為不認同,但其中認同的國家相當部分是發達國家,這或許與我們國情不同,但值得我們關注。
冰島總理西于爾扎多蒂2013年4月13日飛抵北京,開啟了她對中國為期6天的訪問。當來自冰島的專機平穩地降落在首都機場時,人們注意到陪伴這位冰島女總理走下舷梯的,還有她的夫人萊茲多蒂。西于爾扎多蒂與萊茲多蒂2010年6月27日結婚。也就在這一天,冰島正式實施同性婚姻法。這是我國首次接待國家元首同性夫婦。
三是我國臺灣地區已經承認同性婚姻,從國家統一的角度,臺灣和大陸都屬中華法系,值得我們關注。2017年5月24日,臺灣地區“大法官”的“釋字第748號解釋”稱,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永久結合關系,有違臺“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規范,要求行政與立法機關需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逾期未完成,同性伴侶就可以依現行“民法”規定登記結婚。由此,臺灣成為亞洲首個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地區。隨后,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允許同性婚姻的地區。當時我正在臺灣,發現無論是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有之,說明這一制度并不為全體臺灣人認同,但法官的裁定是有權威的。
四是從法的穩定性考慮,法一經頒布生效,就應在一定時期內相對保持其有效性和不變性,而不應朝令夕改。民法典是我國的世界法學杰作,要有幾十甚至上百年的適用時空,因此立法上不能不慎重。
五是立法要為未來的法律適用預留空間。對于成文法典而言,無論是基于法律適用者的主觀因素的要求,還是基于對立法者立法意圖的追問和探究,抑或兩者兼而有之,法律適用過程中的解釋行為都是不可避免的。成文法是立法動態過程的靜態結果,而法律適用是把靜態的結果加以復原的動態過程。靜態的成文法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而動態的法律適用具有特殊性和具體性的屬性,這意味著從靜態的成文法到動態的法律適用之間是有距離的,因為成文法總要盡可能地將每個個案框定在自己的文義的射程范圍內,但個案總是不斷地超出成文法的可能含義,成文法和個案間的這種張力和距離僅依靠法律適用來拉近是不夠的,必須在法律適用之前構建適用的邏輯前提,由此衍生出成文法和法律適用之間的橋梁。
綜上,我建議民法典應當為未來的同性婚姻預留空間。
其實說來也簡單,只要簡單修改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八百二十三條:結婚應當男女(刪除)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我個人非此類人群,純屬法律探討,不喜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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