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教育部辦公廳、商務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做好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對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的審批登記工作予以明確。
在《通知》發布以前,外商投資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的審批登記一直存在實踐困難。
教育行政部門認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經查詢,國家似乎只對合作辦學出臺了《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未就外商直接投資舉辦培訓機構的辦法予以明確。
外商投資主管部門認為
按照《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外商投資舉辦培訓機構不屬于禁止、限制類準入范圍,流程上也只需到商務委等部門備案即可。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
凡是從事培訓業務的均需取得辦學許可證,是取得營業執照的前置條件。
本次《關于做好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審批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的出臺,從制度上解決了實踐難題,明確了審批及登記的有關工作要求。
小光光從業務角度為大家梳理了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相關條件及需要履行的相關手續,供大家參考。
No.1
相關條件
1
文件要求:
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任職規定。
要點解讀:
此處的任職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的規定,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設置標準規定的其他任職條件。
此外,文件未對機構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國籍給予明確規定。但我們從《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可知——決策機構負責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機構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校長擔任。因此可以推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也均應為中國國籍。
2
文件要求:
依法依規組建業務精湛、相對穩定的教學人員隊伍。
要點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
3
文件要求:
聘用的外國籍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信用記錄,具有符合語言教學特點的相關國際語言教學資質認證,并取得相應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要點解讀:
此前所有的文件中對于外籍教師,僅明確了“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本次文件首次明確需具有符合語言教學特點的相關國際語言教學資質認證,較先前的文件規定更進一步。目前外教擁有的語言教學資質主要包括TESOL、TEFL證書等,但是否所有的證書均認可還有待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決策。
此外,線下外國籍教學人員還應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但對于線上教育培訓機構,此前《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明確外籍人員提供學習和工作經歷、教學資質或教學能力說明,未要求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4
文件要求:
聘用的中國籍教學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資質。
要點解讀:
《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營利性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或者相關專業技能資格。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明確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也就是說,機構聘用的中國籍教學人員要求與國內教育培訓機構相同。
No.2
辦事流程
1
文件要求:
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執行國家關于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按照標準申請辦學許可,由教育行政部門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后,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法人登記,并應符合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開展線上培訓的,按照線上培訓的有關規定執行。
要點解讀:
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準后,應由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前,或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設立備案手續。
據此,具體的辦理流程應為:
(1)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取得《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申請辦學許可,取得《辦學許可證》
(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
(4)申請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No.3
相關條件
1
過渡期管理:
此通知印發前設立的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應抓緊按照通知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完善條件、規范行為,需要辦學許可的,應于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領取辦學許可證,憑辦學許可證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要點解讀:
這條是對于原先以“教育科技、教育咨詢”等名稱注冊、實際從事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的外資企業,要求其按照文件規定申請辦學許可證。
2
審批權限:
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實行屬地化管理,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在審批機關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審批;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經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要點解讀:
外資語言類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實行屬地化管理,與內資培訓機構的管理模式基本相同。
素材來源:@大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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