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案件審理確實很慢的,但總的案件審理是有時限要求的。但是民事訴訟審判過程中,是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申請延長審限的,最好的辦法是同審判法官溝通一下情況,了解清楚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01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是六個月
民事訴訟立案后,案件將會移交給審判法官,而審限是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在立案之前的準備材料的時間和補充材料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內的。
法官接到案件后會依據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傳票,如果一方當事不能聯系,有可能適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那么就需要公告兩個月的時間,公告送達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內的。
所以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只要公告兩次就基本可能達到一年的時間了,當事人一定要找法官了解清楚案件情況和進程。
02
民事訴訟一審的審限可以根據情申請延長
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認為案件情況復雜,或有需要補充證據,鑒定等情形的,在審限內不能及時結案,便會申請延長審限三個月,這是法院內部的審批手續,當事人有可能并不知道已經延長審限。
第一次延長后,認為還需要延長的,審判人員還可以向法院的院長再申請延長一次審限,如果再延長三個月,時間加一起就已經一年了。
所以,在一年內沒拿到判決書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必為此擔心。
結語
作為當事人來說肯定是希望案件越早了結越好,但是從法院的角度,因為案子的情況不同,因為案件太多,諸多情況都可能是延長審限的理由。
所以,當事人能做的是積極主動的和法官保持溝通,隨時詢問情況,可以間接的推動案件的進程。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