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日下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宣判,對被告人韋剛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5日,揚州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發布公告,要求該鎮小運河沿線侵占河道的建、構筑物由業主自行拆除。后兩次向曙光路300號韋剛戶下達清除告知書,韋剛戶始終未予配合。10月12日,陶某以廣陵區某房屋拆除公司名義與杭集鎮防汛防旱指揮部簽訂《委托拆除協議》,負責拆除韋剛戶占用河道的建、構筑物。10月15日6時許,陶某帶人到達現場后,指派人員切斷電源、搗毀攝像頭、破門進入曙光路300號,對西側河邊的行洪障礙物進行清除。后韋剛聞訊趕至現場,持一截水管欲行阻止清除、用手機拍攝。陶某指使他人阻攔、搶奪手機,韋剛遭到拳打腳踢并被驅離至路邊。7時16分許,韋剛駕駛轎車駛入機動車道并向北繞行至非機動車道北側,加速行駛沖向非機動車道上人群,致多人倒地,隨即倒車數十米,再次駕車沖撞隔離綠化帶旁的人群,又致多人倒地,后被趕至現場的民警控制。韋剛駕車兩次撞擊人群,造成清除人員宣某某、宋某某死亡,清除人員曾某某等七人及圍觀群眾林某某等二人輕傷。
揚州中院出庭通知書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韋剛駕駛機動車先后兩次撞擊非機動車道上和隔離綠化帶旁的人群,造成二人死亡、九人輕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韋剛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陶某等人毀壞財物以及阻攔、拖拽、搶奪手機和拳打腳踢等行為對本案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責任,可對韋剛酌情從輕處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因防控疫情需要,被告人韋剛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在揚州市看守所參加宣判。公訴人、被告人韋剛的辯護人到庭參加宣判。被告人的近親屬、新聞記者及部分群眾旁聽了宣判。
3月16日晚,韋剛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將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春 王劍強
編輯 張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