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成都的邱某和劉某某把位于高新區的一套房子賣給了易某等人,2018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還約定賣方人在收齊全部房款的3日內交房。如果任何一方違約,需要支付一定違約金。但最終,邱某和劉某某的交房時間比約定時間晚了約1個月,于是購房人將其起訴至高新法院,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7萬余元。
對此,被告賣房一方認為,在收齊全部房款后,已經通過中介工作人員與原告購房人協商延期交房,而原告微信上說“房子就按下月底(2018年11月底)交吧,給他們留充足的時間收拾”等內容應視為原告同意了被告延期交房。2019年9月17日,高新法院巡回法庭走進成都職業技術學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100余名學校師生參與旁聽。
案 情
購房人微信上表示“房子按下月底交”
原被告雙方對此理解各異
2018年9月,邱某和劉某某把自己一套面積約為141平方米的房屋,以44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易某等人。同年9月15日,雙方簽訂了《成都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并約定交房時間為被告收齊成交價款的3日內,如果任何一方違約,需要向守約方按日支付合同約定成交價千分之零點五的違約金。算下來,每天的違約金約2000元。
雙方合同簽訂之后,原告依照約定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向銀行申請了房屋抵押貸款。2018年10月17日,銀行將房屋的尾款打入了被告賬戶。此時,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被告應在收齊房屋價款后3日內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認為自己需要更多時間搬家,于是找到中介,希望通過中介與原告協商延期交房。最終,被告于2018年11月25日完成了交房。
法庭上,原被告均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根據該證據顯示,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向中介工作人員發送的微信內容為“房子就按下月底交吧,給他們留充足的時間收拾。我們也算仁至義盡吧,比合同都晚了一個多月了,要算起違約金可真不少哦!”
對于此微信內容,被告認為,可以視為雙方對新的交房時間達成了一致,被告不存在違約行為。但原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表示,接受延期交房是被迫的,并不代表其放棄追索違約金的權利。
該案未當庭宣判。
法律解讀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證據?
如何主張違約金?
在案件之外,更加值得思考的是,當微信聊天已經深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時,我們在微信上與他人溝通的內容,能否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與他人簽訂合同或者涉及合同條款需要變更時,我們應該怎么做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成都商報-紅星新聞采訪了高新法院法官黃珊珊。
1、在哪種情況下,合同一方可以主張違約金?
黃珊珊:關于違約責任的法律規定為《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違約金責任的適用條件包括,要有有效的合同關系,如果主合同無效,那么違約金條款自然無效;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違約行為的類型要視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而定;原則上,不以違約方的過錯為要件,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前提,而且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
2、微信聊天記錄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黃珊珊:微信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成為證據使用的微信內容主要來源于各種聊天記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為證明經濟活動相關事實而將上述電子數據進行整理提交法院。從微信記錄形成的方式看,文字微信記錄是微信中最常見也是最多的內容,包括與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文字以及公眾微信號發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類文字記錄通過手機截屏、拍照、導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與固定。
3、對微信證據的認定有哪些難度?
黃珊珊:對于微信證據的認定,應當從證據認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來予以認定。目前,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存在兩個方面的缺陷:一是微信號未實名認證注冊的情況下不能直接確認消息發送者的身份;二是聊天記錄可以撤回刪除,特別對當事人不利的相關內容當事人可能事先進行刪除后再整理提交,無法保持內容的完整性。
如何認定未實名認證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首先是如何認定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由于微信不是實名制,大多數微信用戶名僅顯示為昵稱,并非當事人真名,所以微信名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一對一的確定關系,如果不能證明微信使用人系當事人,那么微信證據在法律上與案件無法產生關聯。
對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確認,目前司法實踐主要有四個途徑:對方當事人自認;頭像或微信相冊照片的辨認;網絡實名、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或機主的身份認證;第三方機構即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的協助調查。如果是經審查符合證據要件的微信證據,也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4、在合同履行或變更過程中,當事人應如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黃珊珊: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種種情況導致合同不能按照事前預想的方向履行,或者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這時,為了更好地保障各方權益,在涉及到對重要履行條款的變更時,當事人應當做好充分的溝通和證據的固定,最好通過書面的方式加以確認。在溝通的過程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中間環節,也容易產生溝通和誤解,比如這次的案件。所以,當事人要重視書面合同行為的重要性,在履行過程中如果涉及重要條款的變更,應當進行充分的協商一致,并進行書面固定。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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