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都市報
常見的居民家中起火
通常都是用電不當引起的
但是前不久
上海的一處出租房內發生火災
起火的原因居然是
租客自己點的火
至于點火的原因……
只能說聞所未聞
1996年出生的胡某,大學畢業才一年多,在上海某集團公司擔任產品規劃師,租住上海市龍吳路某小區的29樓出租房內,因為房東擅自進房檢查,之前就與她產生過矛盾。
2019年12月3日晚,胡某下班回到家中,發現房東又進過她的房間,于是打電話和對方理論,房東說,這全是因為要應付群租房檢查。
胡某認為,這個星期房東已經未經其同意進房間2次,把房間弄得很臟,跟她理論又得不到正面的答復。于是便撥打了110報警,要求民警上門調解。
當時接線員向胡某解釋道,民警到場調解需要房東和房客都在場。而胡某聽了這話,馬上就和接線員說:是不是我要點把火,民警才肯到場調解?
這話說完,胡某就拿了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大廳內衛生區域圍著的被單一角點燃,因為被單是棉質的,所以火一下就燒起來了。
得知胡某的房間已經著火后,接線員立刻詢問著火地址和是否需要119到場。
而這邊,看到火燒起來了,胡某有些害怕,馬上把合租的人都叫出來,2名合租男子立刻用水把燒著的被單澆滅了。
消防部門趕到后,對著火現場進行了勘查,民警則將胡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胡某到案后
被問及有沒有想過放火的后果
她表示
我當時沒有想過后果,我只是在和110通話中突發奇想,想著放一把火,警察就能到現場來幫我解決問題了。
胡某把被單點燃后
馬上就被合租人員撲滅了
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
那么她的行為是否構成放火罪呢?
檢察官表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放火罪
是危險犯而不是結果犯
并不要求造成火災的嚴重后果
因此,胡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涉嫌放火罪(既遂)。
近日,經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放火罪被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