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800萬余元,項俊波獲刑11年,處罰金150萬元
2020年6月16日,央視消息,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據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62萬余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項俊波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早在2018年6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便公開開庭審理了項俊波受賄案,項俊波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距今日正式宣判,整整兩年時間。
在任6年被帶走調查,曾以鐵腕形象見諸報端
2017年4月9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公告稱,原保監會黨委書記、主席項俊波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項俊波成為首位一行三會被調查的掌門人,也是金融系統被調查的最高級別的官員。在2017年2月初,便有傳言稱項俊波接受調查的傳言。此前,項俊波長期在金融行業任職,從審計署到央行,再到保監會,并在一些職位上以鐵腕監管形象見諸報端。
而在項俊波被帶走審查四天后,4月13日即有中組部人士到保監會,宣布副主席陳文輝暫時主持保監會工作。接下來的一個月里,原保監會出臺了7個相關文件,梳理監管發展思路。
2017年9月,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項俊波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對其嚴重違紀的具體表現也進行了披露,相對于檢方指控,內容涉及范圍更廣:
- 經查,項俊波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工作紀律,為謀取個人政治利益,濫用審批權和監管權,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
-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
- 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員工錄用、干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財物;
- 違反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 項俊波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宗旨意識,政績觀扭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違法犯罪,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項俊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附:項俊波簡歷
項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員。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1993.01—1996.04 南京審計學院院長助理、副院長(1994.02任)
1996.04—1996.11 審計署審計管理司副司長
1996.1—1998.05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副特派員(主持工作)
1998.05—1999.12 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特派員
1999.12—2001.02 審計署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1.02—2002.02 審計署黨組成員、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02—2002.11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兼人事教育司司長
2002.11—2004.07 審計署副審計長、黨組成員
2004.07—2007.06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黨委委員兼上海總部主任、黨委書記
2007.06—2008.12 中國農業銀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8.12—2011.10 中國農業銀行(改制后)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1.10-2017.05 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2017.04接受調查)
2017.09 被“雙開”
2020.06 獲刑15年,處罰金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