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之家綜合
凡事皆有因果。一切皆有輪回。
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中午12點20左右,在陜西漢中新集鎮王坪村發生的一起兇殺案,造成三人死亡,兇手張扣扣逃亡后自首歸案。兇手并未對受害者妻女下毒手,應了坊間傳言:兇手未失理智,只為報二十二年前殺母之仇。
2019年1月8日,張扣扣故意殺人,毀壞財物一案在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期舉行,整個庭審過程,首次采用了圖文直播的方式進行。
從上午9點開始,截止下午五點左右,這個一度轟動了整個網絡,引起千千萬萬網友關注的殺人案終于迎來了一審判決:張扣扣故意殺人案,毀壞財物案因事實清楚,犯罪過程殘忍,影響惡劣,張扣扣被判處死刑。
而后,漢中檢方的公訴意見書及張扣扣的兩位辯護律師的辯護詞,一度刷爆了朋友圈。從“于歡案”到“昆山反殺案”,人們從未如此聚焦于個案,也通過個案表達自己最樸素的心里愿景,法律意識和思維迅速提升。
張扣扣案法律技術角度已無需過多陳述,專業法律人士早已分析透徹,但是該案帶給我們的卻不僅僅是判決的結果,還有反思,這反思不僅僅包括司法部門、司法人員、也包括我們每一個人。
▌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冉華維律師評論認為:
同態復仇不應被法治社會所接受,同樣,法治社會也應盡量避免經過裁判的一方仍然仇深似海,冤大過天!
漢謨拉比法典鐫刻在黑色玄武巖上警示眾人:自由民損壞他人的眼睛,則“應毀其眼”;自由民折斷他人骨頭,也要折斷其骨;擊落同等自由民的牙齒,同樣應“擊落其齒”。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在最初的部落文化中被視為金科玉律,能夠踐行的都是勇士,是部落的英雄,在這一點上,古今中外,并無二致。
但是,人類社會之所以從原始走向現代,從野蠻走向文明,除了生產力的決定因素之外,行為規則的進步同樣起到了巨大的助動力,現代的刑法理論之所以摒棄“同態復仇”理念,就是為了拋開單純報復的血腥主義,進而追求預防犯罪的高級目的,從關注個人到關注整個社會的轉變,體現的是從簡單粗暴壓制肉體到感化挽救有罪靈魂的價值取向,這無疑是社會的巨大進步。
張扣扣案件本身的矛盾點并不在于三條命抵一條命的“失衡”,即便很多人認為張扣扣人身危險性大的主要原因就是他殺了三個人,簡單的數字比較。其實在法律上,生命是平等的,雖然死傷的數量可以作為量刑的考慮,但是基本上不會影響定罪,這也是張扣扣的代理律師提到的,主要從量刑角度辯護的原因。
張扣扣式的悲劇真正值得我們反思的是,如果法律都做不到定紛止爭,那么我們應當靠什么來追求正義,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時,如何從最大程度上化解民怨,還需要下功夫。
從實踐角度來講,司法機關首要保證的是查明事實,這里的事實不僅僅指定罪量刑的事實,還包括當事人共同關心的事實,如果對于基本事實當事人都有爭議,這樣的判決無異于激化矛盾;而對于事實的查明,一方面取決于司法機關,另一方面依靠訴訟參與者,包括律師和當事人,保證足夠的發言機會和發言時間,其實本身即是一種排解不滿情緒的方式,很多案件,庭開完了,當事人都覺得說的很過癮,覺得法官很公正;重視法官釋法環節,幾乎所有的當事人都做不到客觀理性,那么按到判決之后,他們仍有很多話想跟法官“辯論”,其實,無非還是一種宣泄而已,代理人可以給他們釋法,但是法官的庭后一席話,也可以引導當事人理性應對不滿判決。
當然了,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了一個可能性,我們不能保證每一個人都能理性對待法律,對待判決,我們也不能保證每一個法律工作者能有耐心能有精力面對每一個當事人,但是至少,我們得努力……
▌1996年一份刑事判決書,還原了仇恨的根源
經審理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之妻汪秀萍過往與被告人王正軍之母楊桂英關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汪秀萍路過被告人王正軍家門前時給王的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后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秀萍爭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倒地后于當晚二十二時許汪秀萍死亡。
鑒于被告人王正軍在犯罪時尚未滿十八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巨額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責任,應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王正軍及其辯護人辯請對王正軍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符合本案實際及法律規定,可酌情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關于當時的經過,有沒有其他目擊證人?僅憑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稱被汪秀萍擊打臉部和左額有無證據?木棒猛擊頭部應當遇見到致死的后果,定故意傷害罪是否妥當?當年的判決是否是冤案,尚待查證。
張扣扣說,有三個場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腦海,令他終身難忘、時常浮現:一是王正軍打他媽媽的那一棒;二是媽媽在他懷里斷氣的時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鮮血在喉嚨里面“咕咕咕咕”地作響;三是媽媽的尸體在馬路上被公開解剖,現場幾百人圍觀。張扣扣親眼看到媽媽的頭皮被人割開,頭骨被人鋸開。
綜上,造成昨日血案,有多種因素。
痛定思痛:
于我們而言,現實生活中,多一分謙讓又如何?“千里修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
于司法人員而言,公正是職責,也是底線。否則,造成冤案會引發更大的社會事件,自己也可能承受怨恨的代價。
習大大的話至今還停留在心底: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經過長期努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們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這是我們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們繼續前進的新起點。形勢在發展,時代在前進,法律體系必須隨著時代和實踐發展而不斷發展。
——摘自習近平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9月5日
張扣扣案,留給我們的思考太多太多。
陜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1996)南刑初字第142號
公訴機關南鄭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漢族,小學文化,陜西省南鄭縣人,農民。住該縣王坪鄉三門村二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井發,南鄭縣忍水鄉汪家壩村村民(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軍,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陜西省南鄭縣人,在校學生,住該縣王坪鄉三門村二組。因傷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南鄭縣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農民(系被告人王正軍之父)。
辯護人吳興紅,南鄭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齊向前,南鄭縣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鄭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正軍犯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張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南鄭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正平、楊彥軍擔任國家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原告人張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井發,被告人王正軍及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辯護人吳興紅、齊向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作出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以南檢刑訴字(1996)328號起訴書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被告人王正軍的鄰居汪秀萍路過王家門前時,因過往與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軍臉上吐唾沫,遂引起爭吵。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爭吵,汪秀萍拿一扁鐵在王正軍的左額部、左臉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從路邊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下,致汪當場倒地于當晚十時許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顱腦損傷而死亡。被告人王正軍的上述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請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與委托代理人汪井發共同訴稱:由于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致使汪秀萍死亡,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極大的損失,要求王正軍賠償汪秀萍死亡的全部喪葬費及贍養、扶養、死亡補償等經濟損失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王正軍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當庭作了供認。庭審中,被告人王正軍辯稱:當時在現場,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鋼筋扁鐵打我,我出于阻止和義憤才還擊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也很想重新作人,請求對我從輕處罰;對民事賠償問題,我雖愿意賠償,但確無賠償能力。
被告人王正軍的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辯稱,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發的起因上和打架過程中有嚴重過錯責任。案發后,我們負責辦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費用八千余元;鑒于我家經濟困難,我再給受害方賠償一千一百元人民幣。
辯護人齊向前、吳興紅共同辯稱:被告人王正軍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有一定責任,在案發后被告人王正軍能夠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償付死者喪葬費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軍有一定悔罪表現,建議法庭依照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之妻汪秀萍過往與被告人王正軍之母楊桂英關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時許,汪秀萍路過被告人王正軍家門前時給王的二哥王富軍臉上吐唾沫,引起爭吵后被告人王正軍聞訊趕到現場,也同汪秀萍爭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節扁鐵在被告人王正軍的左額部及左臉部各打一下,王正軍即撿一木棒朝汪秀萍頭部猛擊一棒,致汪倒地后于當晚二十二時許汪秀萍死亡。
經法醫鑒定:死者汪秀萍系鈍性外力所致顱腦損傷而死亡。案發后,被告人王正軍之父王自新代為辦理汪秀萍喪葬共花費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也為汪秀萍喪葬事宜墊付現金及實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軍給其賠償經濟損失二十四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王正軍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監護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經查,被告人王正軍家庭困難屬實,經本院當庭調解,對附帶民事賠償問題未達成協議。
上述事實,經調查審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麗萍、張福如、張麗波、但小慶、楊桂英、王富軍等多人的證言數卷,有現場勘查記錄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和作案工作佐證,被告人王正軍亦供認不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正軍無視國法,竟因民事糾紛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正軍所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軍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鑒于被告人王正軍系在校學生,又未成年,且家許經濟困難屬實,現確無力全額賠償,故可酌情予以賠償。
鑒于被告人王正軍在犯罪時尚未滿十八周歲,且能坦白認罪,其父已代為支付死者巨額喪葬費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對引發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過錯責任,應對被告人王正軍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王正軍及其辯護人辯請對王正軍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符合本案實際及法律規定,可酌情予以采納。
本院為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償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經濟損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喪葬費人民幣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劉永生
審 判 員:王漢娉
代審判員:王志鋼
書 記 員:袁小麗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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