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廣東佛山一名男子陳某某被指多次猥褻情人劉某的女兒小青(化名),而陳某某則表示自己被冤枉了,稱其與情人劉某提出分手,劉某不同意,因劉某沒有勒索到分手費就懷恨在心,便串通女兒捏造事實、污蔑他。
最終,佛山市南海區法院綜合認為,本案的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無罪。
陳某某1970年出生于佛山市,初中文化,是名個體戶。
公訴機關指控,從2014年11月開始,陳某某與被害人小青(女,化名,11歲)的母親劉某發展成情人關系,并不定期到劉某位于南海區的住宅吃午飯。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至2017年7月中旬,陳某某趁劉某不在家或上洗手間等之機,對小青實施親嘴、摸胸、親胸部等猥褻行為。案發后,公安人員于同年7月31日19時許將陳某某抓獲。
被告人陳某某在法庭上稱,自己從來沒有猥褻小青。
“2017年7月中旬,我和劉某的情人關系被妻子發現了,我為了維護家庭提出分手,劉某不同意,我們為了分手的事情多次爭吵和報警。”被告人陳某某說。
被告人陳某某稱,2017年7月28日,他堅持要分手,劉某在車里要生要死,說要撞車,我就按她的要求寫了10萬元分手費的欠條給她,“當晚,她就過來打我,并拿刀要刺我。因為劉某沒有勒索到分手費就懷恨在心,便串通女兒小青捏造事實、污蔑我。”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罪與非罪的問題。
第一,證人羅某和古某的證言,是被害人報案后才將被猥褻事情告訴該兩人,屬于傳來證據,實質上是被害人小青陳述內容的一部分,該證言無法起到印證被害人陳述的作用。
第二,證人劉某乙(男,7歲,被害人的表弟)的證言,根據其年齡、智力水平,其對事物的認知、判斷能力,未能達到成年人的程度,故其所描述現象未必是客觀真實的;另外,其證言與被害人陳述未能相互印證。所以,劉某乙的證言的證明力不強。
第三,劉某、被害人的姐姐等證人的證言也無法印證被害人的陳述。
第四,被害人小青陳述自己從9歲開始到11歲被陳某某猥褻共30多次。而陳某某一直否認猥褻被害人的事實,并認為劉某沒有拿到分手費而懷恨在心,便串通女兒小青捏造事實、污蔑自己。因此,被害人小青的陳述與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互相矛盾。
法院綜上認為,本案的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又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猥褻兒童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日前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無罪。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樊美玲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