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民晚報》報道,江蘇徐州一49歲的周某謊稱帶其朋友的小孩去上海迪士尼玩,將信任她的朋友的二個小孩,一個九歲,一個十二歲帶至上海某酒店,將九歲女童供上海市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玩耍。周某從王振華處獲利一萬元。
被猥褻的女童事后向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自己的不幸遭遇,母親聞訊后即來上海報警,上海警方在查明案件基本情況并對受猥褻女童進行驗傷并確認女童輕傷后隨即將王振華刑事拘留。此消息一出,新城控股的股票一字板跌停,兩地市場總計蒸發市值超過300億人民幣。
人們常說,少年強則中國強。但少年強不僅僅是他們個人的問題,而是全社會的問題。它需要我們每一個從嬰兒走到童年再到青少年乃至中年老年人對兒童的真心實意的關心、呵護和幫助。一個資產上三千億的“有社會責任感的慈善家”,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和港交所二個上市公司及眾多社會頭銜的59歲的“知名人士”,竟將黑手伸向了年幼無知、天真無邪的兒童,其心之黑、態之變,公然違背天理的猙獰面目,讓人惡心,憤慨不已。
一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掌管著公眾財產,不為人表率,卻包藏禍心,突破做人底線和法律底線,似乎以“采陰補陽”的方式玩弄少女,以達到自己能延年益壽、永葆青春的荒唐目的,其結果必然是觸犯刑律,鋃鐺入獄。
筆者判斷,這個叱咤江湖、外表光鮮的商界大佬留給社會都是正面的、慈善的形象,然而此事曝光之后,若深查下去,撩開其面紗,恐怕一個劣跡斑斑、臭名昭著、喪盡天良、蛇蝎心腸的人間魔獸就會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否則就不會有江蘇徐州陌生女子騙朋友小孩去旅游突遇王振華的巧合事件的發生。因此,上海警方應深挖犯罪、嚴懲王振華可能涉嫌“慣犯”的行為并斬斷這條傷天害理的產業利益輸送鏈,從源頭上消滅這種犯罪起因。
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如果王振華的生殖器接觸到了某少女的“私部”,那么王振華的行為便構成強奸罪且由于某少女被害輕傷,那么王振華屬情節惡劣,其刑期將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兒童的保護,全世界都從未停止過,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到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再到2017年國務院“教育部門要健全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權利保護制度,對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等等保護規定層出不窮。
近些年來,性侵兒童的事層出不窮,當人們精神文明跟不上物質文明的腳步,這個社會更容易出變態。一名50歲小學教師三年內強奸21名學生;西安一幼女被迫賣淫30余次家屬扮‘嫖客’救回”;南京一起犯罪團伙打著招聘童星旗號,誘騙31名未成年被害人通過視頻聊天裸體做出淫穢動作!……樁樁件件無不讓人觸目驚心。
陳丹青有句言論盛行網絡,他說社會需要有三個底線:一是教育,二是醫療,三是法律。無論社會多么不堪,只要教育優秀公平,底層就有上升的希望;只要醫療不黑暗墮落,生命就會得到起碼的尊重;只要法律秉持正義,社會不良現象就能被壓縮到最小。
筆者認為,對兒童的保護,除家庭、校園、社會等齊抓共管外,法律的保護更應首當其沖,為此,我們可借鑒美國的《梅根法案》來增強對兒童的保護力度。
1994年,一名七歲的美國小女孩梅根.坎卡被住在她家附近一名性犯罪分子綁架,并遭其奸殺。1996年5月17日,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簽署了“梅根法案”。
法案規定:將正式建檔的性犯罪資料放到網上以供閱讀,且此等罪犯被釋放后必給予備案存檔。
此法案經過10年的實施,美國高等法院又通過一項法令,各州可以在因特網上張貼性侵犯者的照片和其他個人信息,以便保護在其周圍的鄰居免受他們的侵犯。且前科犯人,90天報道一次,蓄須必須上報。
此法案被認為是美國司法機關有效追蹤那些人面獸心犯罪分子的一個決定性勝利。
保護兒童,必須將性侵者公之于眾,讓他四面楚歌,插翅難飛,無處遁形!
保護兒童,法律必須下重手,方能斬斷骯臟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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