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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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即房地產領域的暴利稅,土地增值稅還有一個更直白的稱呼——反房地產暴利稅。它誕生于新中國出現的第一輪房地產熱潮中(1993年)。
當時在海南、北海、惠州等地,房地產泡沫非常厲害,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于是1993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公布,1994年1月1日開始實施。鑒于當時的背景,條例規定的稅率非常嚴厲:
舉例說明:某開發房企拿了一塊地,地價是1個億,建成房子之后賣了5個億。開發過程中,支付開發、建設、配套、稅金、利息等1億,這樣他的全成本是2億。扣除項目金額后,增值額就是3個億。
而根據國家發布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規定,速算扣除計算為:
該房企屬增值稅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200%這一檔,故土地增值稅為:
3×50%-2×15%=1.2
即該房企開發地塊收益是3億,要繳1.2億的土地增值稅,真正留下的是1.8億。當然,該房企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分紅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多項的稅種。當初設計這一稅種的目的,就是為調節房地產企業過高的利潤。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納入征稅范圍;另外還適當調整了稅收優惠。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國家對個人擁有的住宅性質房屋買賣時,都免征了土地增值稅。
而在財政部最新公示的“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并沒有明確的減免措施。
那么,如果個人買賣住房,按上述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舉例說明,王先生此前投資了一套住宅,買入時為500萬,幾年后賣了1000萬。裝修、購房貸款利息等合理支出是100萬。這樣,他的“扣除金額”就是600萬。
增值額是,1000-500-100=400萬。增值額是扣除額的66%,所以納稅額是:
400×40%-600×5%=130萬元。
也就是說,王先生炒房子名義上掙了400萬,但土地增值稅部分要拿走130萬元。還有契稅、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所得稅征收按北京模式來計算,還要繳納55萬。也就是說,王先生獲利后稅費這塊就要繳185萬左右,還是不包括契稅的情況下。
不難看出,如果個人買賣住宅不能減免“土地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其殺傷力都是非常巨大的。未來個人買賣住宅時,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需要國務院再次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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