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員工是否為工傷的標準,一般以事發時員工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原因三個方面來分析。但如果是判斷辦公區與生活區混同的員工,則就容易引發爭議。特別是在面對員工是否因工傷而死亡的案件,搜集第一時間事故發生的證據變得極為重要。
胡某為M公司員工,被該公司派往某工地從事監管工作,有該公司提供食宿。2009年11月6日,某區人保局做出工傷認定,查明胡某與2009年5月19日晚下班后,在單位廁所洗澡期間突然昏倒,并與2009年5月20日經該行區醫院確認死亡。
胡某的家屬認為:胡某從事監理及資料員的工作,勞動協議中對資料員的工作時間沒有約定,胡某的資料員工作只能在完成監理工作后才能進行,故其晚上加班整理會議紀要是很正常的。
而且事發當日晚飯后有同事發現胡某在進行會議紀要整理,也有同事證明當晚22時左右發現辦公室電腦屏幕上有整理一半的會議紀要。胡某突發疾病系發生在整理會議紀要的過程中。胡某為公司利益主動加班,應當認定為工傷。
某區人保局認為:提供的證據可以說明胡某死亡時,系在下班后的休息時間,不在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或加班工作時間內,其死亡地點已不屬于工作崗位。
事發當晚,公司并未安排胡某加班或從事其他任何工作。某區人保局據此認定胡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最終法院維持了人保局的決定。
事發時,胡某在洗澡或做其他事,并不是事發原因,而是事發時的狀態,事發原因要早于此。而關于胡某事發前,處于一個什么樣的工作狀態?是否有持續加班?是否有加重工作量的情況?工作是否壓力大?原、被告均未作詳細陳述。
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胡某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則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本案事關人命,但是卻始終未見到警方第一時間的調查內容,也使人對單位的陳述不免產生懷疑。
有事找律師:住所與辦公混同的員工是否發生工傷,易引發爭議。特別是員工出差時,更加難以分辨。此類事件一旦發生,在第一時間內取證,對事實的認定至關重要。
因此,建議通過報警來調查第一時間事發原因。為了防止單位推卸責任,家屬在得到通知后,也可通過警方在第一時間的調查,來鎖定事故放生的原因、事件等,并要求警方保留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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