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菁華: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騙取貸款后,沒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可能構成三個罪名,一是騙取貸款罪,二是貸款詐騙罪,三是高利轉貸罪。這三個罪名最主要的區別在于主觀目的不同,貸款詐騙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高利轉貸罪要求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而騙取貸款罪對主觀層面不做要求。
那么沒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為何不構成貸款詐騙罪。本文從一份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詳細的闡述。
案號: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阜縣檢公刑不訴[2015]75號不起訴決定書
01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白某某找到被不起訴人陸某某,讓其以收購花生的名義向阜蒙縣農信聯社**信用社貸款,陸某某便向阜蒙縣農信聯社**信用社貸款15萬元,后交給白某某用于購買汽車跑運輸。辦理貸款時,白某某和陸某某找了兩位擔保人(一位是老師,一位是鎮政府工作人員)。2011年10月貸款到期后,陸某某和白某某無力償還。2011年11月,阜蒙縣農信聯社**信用社為陸某某辦理了收回再貸手續,仍由原擔保人擔保。貸款再次到期后,陸某某和白某某仍無力償還。
02
不起訴要旨
沒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雖然使得申請貸款時具有欺騙行為,但其目的是用于合法經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03
入罪邏輯
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沒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最終無力償還,數額巨大,構成貸款詐騙罪。
04
不起訴理由
被不起訴人陸某某在貸款時,已向信用社提供了兩名擔保人,兩擔保人均具備償還貸款的能力。從貸款的使用情況來看,雖未用于收購花生,但也沒有被揮霍,而是用于買車跑運輸,目的是為了經營獲利。因此,陸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犯罪。
05
無罪辯護思路
對于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也可以不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這里取得貸款,可以分兩種情況,一是合法取得貸款之后,行為人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其改變用途的往往是意識之外的原因導致,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一般是不會構成貸款詐騙罪的。二是在申請貸款時,便產生了改變貸款用途的想法,此時貸款便屬于使用欺騙手段獲取,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需要進一步討論。
貸款詐騙罪需要從幾個方面去認定,一是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通過編造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虛假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以及其他方式,實施了詐騙行為,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三是實際騙取的貸款數額達到較大的標準。
未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從主觀上是否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從貸款詐騙罪規定可以看出,欺騙手段包括編造虛假理由,那么在申請貸款時,便產生了改變貸款用途的想法,其實意味著在申請貸款時,使用欺騙手段獲取貸款。行為人在向銀行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填寫的貸款用途,盡管不影響其向銀行簽訂貸款的效力,但是其利用虛假的貸款理由獲取貸款,可以認定歸屬于貸款詐騙的欺騙行為。但是該行為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還必須進一步借助其他的行為事實來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1月21 日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指出:“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避免單純根據損失結果客觀歸罪,也不能僅憑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轉移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結合本案的貸款使用情況,不能歸還貸款的原因,以及陸某某歸還貸款的主觀態度等事實來分析,并不能證實陸某某在申請貸款過程中,具備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具體來說,陸某某雖然是以收購花生的名義申請貸款,后變更貸款用途用于購買汽車跑運輸,但不存在揮霍等其他行為,貸款未能如期歸還確因經營不善導致。因此,利用虛假貸款理由申請貸款,能否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關鍵在于結合案件的其他事實來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活動領域的擴大,貸款不能歸還的風險也可能加大,貸款糾紛也會增加。因此,要準確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特別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紀要》的規定,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能導致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因為,騙取貸款后,主觀上并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在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同時,要繼續考察行為人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罪。
本案中,陸某某與白某某在申請貸款時,提供了兩名擔保人,可以說明兩點,一是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二是實際上并不會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損失。而且,行為人在第一次貸款到期時,主動辦理展期,也可以說明行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并不會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損失。因此本案中,陸某某既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也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故檢察院做出了不構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訴決定。
結語:
在司法實務中,涉嫌貸款詐騙罪案件,辯護律師在著重對行為人的主觀方面進行辯護的同時,也要考慮行為人騙取貸款的行為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的刑事風險,故除了從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方面著手辯護,還要考慮在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這一方面進行防范,才會做到更好的辯護效果。
倪菁華
廣強律師事務所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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