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詢
張某是一家商貿公司的隨車裝卸工,雙方約定每月支付的工資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6月連續高溫,單位以雙方事先約好為由,把高溫補貼納入月工資為其發放了最低工資。張某認為單位的做法不合理,并向當地人社部門咨詢。
解 答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按照政策規定高溫補貼不應計入其最低工資標準。
依 據
《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十二條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的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工資標準:(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編輯:鄭一過
審核:張北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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