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有時候會遇到需要現金收付款的情況,包括大額的現金收款。那么,企業到底在交易過程中,開發票后,能收大額現金嗎?
這里面就涉及到一個名詞“三流一致” 。所謂“三流一致”是指資金流(銀行的收付款憑證)、票流(發票的開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勞務流)保持一致。具體而言是指不僅收款方、開票方和貨物銷售方或勞務提供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而且付款方、貨物采購方或勞務接受方必須是同一個經濟主體。
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稽查中一直非常重視發票的“三查”工作,即“查稅必查票”、“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對檢查發現的虛假發票,一律不得用以稅前扣除、抵扣稅款、辦理出口退稅(包括免、抵、退稅)和財務報銷、財務核算,承擔一定的行政處罰甚至遭到刑事處罰的法律風險。
我們先來看看,文件依據: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
“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二、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開發票一定要銀行對公轉賬才行嗎?不能付現金嗎?例如:我們向供應商購買材料,偶爾是用現金支付讓對方“開發票”,而不是銀行對公轉賬,然后再讓對方開收據且蓋財務專用章作為證明我方已付現金的憑證。其實,雙方間款項支付方式暫無稅收相關文件進行限定。應稅行為發生確認納稅義務時,銷售方根據實際購買方的具體信息開具發票即可。 開具發票時應根據實際購買方的信息進行填寫,若是現金支付而不是對公轉賬的,并不違背三流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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