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在伊金霍洛旗刑場,隨著一聲正義的槍響,故意殺人犯徐志忠帶著罪惡踏上了黃泉路。
故意殺人犯徐志忠,本是神東上灣煤礦的一名職工,2011年3月10日,其向同事——被害人顧某某借款10萬元,后來一直未還。2016年7月20日,顧某某向法院起訴,法院判令徐志忠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依申請對徐志忠的工資進行了凍結。后來,徐志忠要求被害人對其工資進行解凍被拒,遂懷恨在心。2016年11月4日凌晨,徐志忠將事先打印好的損害顧某某名譽的多張傳單張貼在上灣煤礦醒目位置。當日6時30分,徐志忠攜帶水果刀前往顧某某的宿舍,再次與顧某某協商解凍工資事宜未果,遂持刀捅刺顧某某的頭部、面部、胸部多刀,致顧某某心臟破裂死亡。后徐志忠離開現場,在遇到煤礦保衛科工作人員時,稱要自首,被帶至值班室后被公安人員抓獲。
此案經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被告人徐志忠均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徐志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動機特別卑劣,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社會危害極大。雖構成自首,但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性,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應依法懲處。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核準被告人徐志忠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來源:伊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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