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跨年聚餐本是一件喜慶事,而就在去年,四川邛崍一女子在公司組織的元旦飯局上因醉酒致死。事發后,其家屬將當日組織聚餐的公司、就餐店家、同桌就餐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賠百萬。1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邛崍法院獲悉,近日,法院審理后判決,確定該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擔。
元旦聚餐女子醉酒致死 家人向公司、店家、同桌者索賠百萬
2018年最后一天,邛崍某醫美公司組織其全體員工在某火鍋店舉行迎新春聚餐,約有40人出席就餐。約23時,聚餐結束,醫美公司員工周某處于醉酒狀態,醫美公司安排員工將周某護送到其家中。誰料,第二天上午 9時許,其前夫到房間照看周某時,發現她已無呼吸。前夫立即將其送往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進行搶救,經醫生搶救無效,周某于2019年1月1日9時50分被邛崍市醫療中心醫院宣告死亡。
根據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周某“直接死亡原因,飲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1小時,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況,急性酒精中毒,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9小時”。
1月下旬,死者父親、母親、兒子將醫美公司、火鍋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要求上列被告承擔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住宿費及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4 萬余元。
死亡或與飲酒有關 死者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周某在參加醫美公司組織的聚餐活動中,其飲酒過度,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與其飲酒過度有一定的因果聯系。
本案中,周某作為成年人,應當具備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在餐桌上應當根據自身的狀況選擇適當飲酒或者不飲酒,并且能夠預見過度飲酒而潛在的危害性,這也是眾所周知的事實。
一句話,周某一旦選擇飲酒,應當量力而為, 適可而止。而周某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卻沒能控制自己的飲酒行為。故周某對自身死亡結果,具有重大過失,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未盡到必要安全保障義務 醫美公司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介紹,醫美公司組織、召集員工聚餐,該行為本身并無不當,也無過錯。但其作為聚餐組織、召集者,在聚餐過程中引發人身損害后果后,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則應當審查。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在周某飲酒后,雖然醫美公司安排員工按照死者母親示意將其護送交接到了李某家中,但醫美公司在已意識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導致其發生人身損害危險時,進而安排員工將周某送回家中,而未進一步采取必要的救護措施。因此,醫美公司作為聚餐組織、召集者,其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無證據表明同桌就餐者勸酒、斗酒 火鍋店、同桌就餐者無需擔責
法院認為,火鍋店作為餐飲管理者,其僅僅是餐飲的提供者,對就餐者的飲酒行為而言,沒有證據對周某的飲酒行為以及死亡后果存在過錯。火鍋店不應承擔責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擔責任,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張元某、康某、陳某因故提前離席,本案也沒有證據證實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勸酒、斗酒等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張“周女士被同桌同事多次以各種形式進行勸酒,導致她因飲酒過量致死”,但原告沒能舉證證明該事實,法院不予采納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應承擔責任的主張。
法院判決:醫美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確認,此次損害對原告三人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79321.50元。法院對周某的不幸離世感到遺憾,對其家人也深表同情,綜合考量周某與醫美公司對于導致發生該次損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雙方各自過錯的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醫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擔。
鑒于醫美公司之前已經給付給周某家人20000元,法院判決,被告醫美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賠償款1382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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