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下午,備受關注的四川夾江“2018.12.05”公交車爆炸案,由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盧仕兵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限制減刑。
案發時監控截圖
此前的10月23日下午,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樂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因該案影響重大,社會關注度高,該院依法由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采用庭審實質化的方式進行了審理。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仕兵于2018年12月5日利用自制爆炸物,在夾江縣漹城鎮迎春南路的王水井公交站臺,對車牌為川L78328號的3路公交車實施爆炸,造成20余名乘客受傷,公交車嚴重受損的后果。
一審現場
據樂山中院介紹,該院通過召開庭前會議和開庭審理,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相關訴訟權利,被告人盧仕兵在庭審中如實供述了其自制爆炸物實施爆炸的犯罪事實,并對無辜受傷群眾表示歉意。
據夾江發布消息,11月15日下午,樂山市中級法院一審依法公開宣判了樂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盧仕兵犯爆炸罪一案。根據被告人盧仕兵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盧仕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對被告人盧仕兵限制減刑。
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編輯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