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舉個例子來說:
小李,2017年1月入職某電子公司,并在該公司參保至今,2018年12月,小李順產生育了一孩子。經過查詢,小李所在公司上年度(2017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為3000元/月。因此,小李可領到的生育津貼為:3000÷30×98=9800元。其中,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當然了,我國各地的生育津貼規定是不一樣的,關于假期天數各地區細則規定也不同,并且每個單位對于晚育的假期延長和津貼也都有不同。例如,北京女職工生育后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外,可另享受生育獎勵假30天,經所在單位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3個月。也就是女職工最少可享128天產假,最多可有7個月產假。
具體來說,生育津貼的發放標準按以下天數執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的產假,難產的(包括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放置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天數順延。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4.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天數順延;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5.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這也就是說,計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并不等于職工實際休假天數,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所以具體問題大家可以詳詢單位和所在地的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