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親戚家的一個孩子欠債無法償還,在躲債的同時還參與賭博、盜竊等違法活動。前不久,這個孩子被逮捕了,但孩子的母親表示不服,請問什么情況下才會被逮捕?
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不意味著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所謂“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和繼續犯罪的可能性。即使犯罪嫌疑人已具備前兩個條件,如果認為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便沒有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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