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并經法定程序登記即可成立。若男女間的婚姻關系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則該婚姻即為可撤銷的婚姻。我國婚姻法崇尚婚姻自由,婚姻大事,也絕非兒戲。
隨著人們知識水平的提高,都知道結婚必須登記,才能成為合法夫妻。那么,你知道哪些人不可以結婚嗎?
一、雙方是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就算騙到結婚證也沒用。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法律擬制的血親均禁止婚配。
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二、雙方均未到法定年齡。我國法律規定:男性年滿22歲,女性滿20歲才能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法》對結婚法定婚齡的相關規定:
(1)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中國港臺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18歲、女不得早于16歲。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三、重婚的。(1)法律重婚:已經與他人領了結婚證,但還沒有領離婚證,卻又與第三人辦理結婚證的。
(2)事實重婚:已經與他人領了結婚證,但還沒有領離婚證,卻又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的,盡管沒有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也屬于重婚。
四、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的。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只要包括:遺傳病、嚴重遺傳病、指定遺傳病和有關精神病四種,婚前檢查中,醫生認為當事人所犯疾病不適合結婚的,一方故意隱瞞事實于一方結婚的婚姻關系無效。
五、沒有領證的。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夫妻,是不受法律認可的,更不能受《婚姻法》保護。所以說光辦酒席獲得了世俗的認可還不行,還是得去民政局辦證,才能得到法律認可。
六、雙方并非自愿結婚或者有一方不愿受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是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七、其他違反結婚程序的。根據我國婚姻法,領取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各自帶好身份證、戶口薄去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登記領取。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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