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尹某和朋友酒后駕車過程中,追尾一輛出租車,導致出租車上4人死亡。經鑒定,案發時尹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58.4mg/100ml。一審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尹某有期徒刑3年。后檢方認為量刑畸輕,提起抗訴。12月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以尹某犯交通肇事罪,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
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10月10日凌晨,尹某和朋友飲酒后駕駛一輛轎車,在行駛過程中追尾王某駕駛的一輛出租車,造成出租車上司機王某和3名乘客身亡。、經鑒定,案發時被告人尹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58.4mg/100ml;事故發生時,尹某駕駛的車輛時速為104.73KM/H。經鑒定,尹某傷情為輕傷一級。案發后,尹某及其家屬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家屬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尹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尹某庭審中自愿認罪,案發后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諒解,酌情可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一審宣判后,檢方提起抗訴,檢方認為,一審量刑畸輕,依法應在5至7年有期徒刑量刑。尹某也提出上訴,他認為,他已經取得全部被害人親屬諒解,具有坦白情節,請求給予更大的從寬幅度。
周口中院二審認為,尹某交通肇事行為造成4人死亡、1人輕傷的嚴重后果;事故發生時尹某處于醉酒駕駛狀態,車速為104.73KM/H;尹某自愿認罪;事故發生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根據尹某的犯罪事實及上述量刑情節,對其判處4年有期徒刑較為適當。法院對檢方“一審量刑畸輕”的意見予以采納。
周口中院認為,尹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上訴人尹某的量刑不當,依法應予改判。
最終,周口中院維持一審判決對尹某的定罪部分,撤銷對尹某的量刑部分,法院以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董偉
責任編輯:李墨涵(EN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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