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過遷的企業可以說是從鬼門關走過的企業,因為拆遷這件事對企業的影響真的是太大了。不論是拆遷評估還是拆遷談判,每一個環節都直接關系著企業日后的重建和發展。因此很多被拆遷企業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都很小心謹慎,但是他們卻忘了風險無處不在,拆遷這件事可不是簽了滿意的協議就萬事大吉的。
杭州的一個被拆遷企業就曾經經歷過這樣一件事。該公司因當地綜合治理工程需要拆遷,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好了分批次支付拆遷補償。但是在公司搬走,房子也被拆除之后,拆遷人并沒有如約支付相應的補償。這讓本來就因拆遷遭受營業損失的企業難以為繼,于是企業采取了訴訟的方式來維權。
在這里我們想提醒各位企業家的是,我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拆遷協議符合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該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就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如果遇到簽完協議但是拆遷人拒不履行的情況,被拆遷企業可以及時的提起法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杭州企業拆遷的案子中,最后法院就判了拆遷方補全企業相應的補償款并且賠償企業的損失。另外我們還總結了拆遷協議無效的幾種情況:
1.無效主體簽訂的協議無效
這里所說的主體既包括拆遷人也包括被拆遷企業。實踐中比較多的是拆遷人無效的情況,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十分嚴格,必須要經過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才可以征收農民的集體土地。所以大部分拆遷人沒有征地批文就要求簽訂的協議,大多數都是無效協議。
2.手段不合法簽訂的協議無效
有一些被拆遷企業是在“不簽不給補償”和斷水斷電的逼迫下簽訂的補償協議,從法律上講,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簽訂的協議都是不合法的。所以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有機會反悔無效。但是被拆遷企業需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畢竟訴訟不是光靠一張嘴就能認定的事。
3.有誤會的協議可撤銷
實踐中還有一些協議的簽訂存在著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這時候其實也是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所以受損害的被拆遷企業有資格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補償協議。
總而言之,拆遷補償協議是非常重要的,在價格不合理的情況下企業要抗住不能隨便簽字,簽字之后也不能掉以輕心,什么時候合理補償拿到手才算是真的拆遷勝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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