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7月21日訊近日,浙江大學對該校學生努某某犯強奸罪獲刑被留校察看一事,在網上引起熱議。7月21日下午,浙江大學官方微博對此事作出回應:啟動后續調查,學生有自首情節,處罰結果符合相關規定。
浙大:涉事學生是初犯且悔罪 有自首情節
7月17日,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本科生院學生工作處網站發布一篇題為《浙江大學關于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的文章。
文章顯示,涉事學生努XX系浙江大學2016級學生,今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為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6個月。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該名學生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文件發布后,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有不少網友紛紛對浙江大學的處理結果提出質疑:“犯強奸罪居然不開除?”“這犯罪成本太低了,誰能保證他不會再犯。”
留校察看符合《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從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來看,這位學生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減輕處罰,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積極補償受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而浙大對這位學生的處分,是依據了《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規定相關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免于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被學校紀律處分,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撤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
其中第三條顯示,學生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處分。這位學生被判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符合該規定,也就是說,浙大選擇留校察看雖在廣大網友眼中處罰輕了,卻也沒違反學校規定。
知情人士爆料:涉事學生經常去酒吧、成績很差
在事情發生后,網上關于該生的爆料越來越多。網傳的截圖顯示,努某某經常帶女生去酒吧,并強行與多名女性發生關系,就在前幾天,努某某還在群里“喊人蹦迪”。
就連他的朋友圈里也是吃喝玩樂,火鍋,篝火,還有博士女朋友的陪伴,似乎并沒有受到事件的影響。 有知情人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努某某就讀土木工程系,經常出入酒吧,學習成績很差,私生活混亂,就在昨天,努某某關閉了朋友圈。
閃電新聞記者嘗試聯系努某某所在的學院核實上述情況,但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對于此事,閃電新聞記者也將繼續關注。
閃電新聞記者 馮尚尚 綜合澎湃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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