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經濟文化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離婚率飆升,“閃婚”、“閃離”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離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直線上升,人們開始懷疑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法定理由是否符合我國當前的實際。那么在我國離婚時感情已破裂是否可執行?
近年來婚姻法經過不斷的修改,比之過去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把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還存在著很大的缺陷,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從 1950 年婚姻法提出感情確已破裂的觀念,到 1980 年婚姻法確定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法定理由,夫妻雙方或一方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經過法院的調解,仍然堅持離婚的,準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在實際適用中的問題,感情確已破裂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但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適用這一理由存在著許多問題,并且無法應對,冠杰律師淺析感情不是一個法律術語, 感情是一個內涵外延在法律上都不確定的概念, 實體性的婚姻關系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 感情破裂只能反映離婚的主觀原因,不能反映客觀原因。感情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 感情破裂無法涵蓋所有的離婚現象
感情確已破裂取證困難
我國《婚姻法》第 32 條規定的家庭暴力和分居滿兩年都是十分難取證的我國《婚姻法》第 32 條規定的家庭暴力和分居滿兩年都是十分難取證的。
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很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向外宣揚,于此同時也助長了施暴方的囂張氣焰。等到遭受家暴的一方無法忍受時,向法院提起離婚,舉證就成為了一項難題。一般就只有遭受家暴方的證言,但證明力十分薄弱。一些證明力較強的驗傷報告、警方筆錄等書面證據一般都不存在,因為沒有誰一開始就想著挨打受虐以保存下證據,只有無法容忍時才會爆發。即使遭受家暴的一方有驗傷報告,但也不能證明該傷是施暴者造成的。
分居滿兩年的取證也是十分艱難的,分居時間的起算以及如何確定期限已滿,法律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是否同居,或者分居滿兩年是連續的還是間斷的,關于這些法律也沒有規定,那么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怎樣證明分居是否滿兩年也是相當困難的
冠杰律師淺析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的離婚法定理由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其作為離婚法定理由存在著滯后性,不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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