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禁火令 莊埠一村民擅自野外用火被行政拘留
“三點多的時候,我看到有螞蟻,我就點火燒一下,我知道做錯了,我就守著燒掉這些沒火了就回家,以后不會燒了,不可能在去燒了。”說起點燃了明火,違法嫌疑人胡某后悔不已。
3月28日,莊埠鄉正坑村村民胡某無視禁火令擅自野外用火,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清明節
火災高發
危險期
3月28日下午3點左右,縣森林公安局接到莊埠鄉林業站工作人員電話稱,正坑村車對下小組有人擅自野外用火,接報后縣森林公安局即派人員到案發現場進行調查取證。經查,是違法行為人胡某在山場田坎擅自用打火機點火焚燒雜草,隨后,胡某被縣森林公安局抓獲。
胡某無視禁火令點火燒雜的行為屬于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縣森林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胡某處以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
清明火災
需要
防患未“燃”
提醒
縣森林公安民警提醒:野外用火極易引發山火,廣大群眾切記不要在野外用火,要文明祭祀,禁止燃放煙花炮竹,保護好森林資源。
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為嚴防森林火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將禁止野外用火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重點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縣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區域:全縣范圍內所有林地、耕地等農用地。
三、在禁火期內,凡進入野外禁火區域人員要嚴格執行以下禁令:
1.嚴禁在林區墓地、墳頭燒香燭紙錢、燃放爆竹;
2.嚴禁燒荒、燒田埂草、燒秸稈、燒草木灰、燒蜂窩;3.嚴禁吸煙、野炊、玩火、明火照明、燒火取暖;
4.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進山入林區及風景區;
5.嚴禁違規煉山等一切野外生產性用火行為。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用火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群眾舉報監督,發現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報警電話:5622347。
會昌縣人民政府
來源:中國會昌
供稿:劉小銘
編輯:楊鑫 編審:溫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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