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購途中被狗咬傷,是不是工傷?
后員工去找狗,又被主人打傷,是不是工傷?
構成一次工傷還是兩次工傷?
或者都不是工傷?
案件經過
王某是一電器公司員工,10月11日下午16時許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購辦公用品,途經城區后河沿街時被狗咬傷。王某被狗咬傷后,打電話向公司報告了被狗咬的情況,隨后又電話報警。
后王某跟著警察去滿家胡同內找狗,找狗過程中與主人發生爭吵,發生肢體沖突,致使右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王某就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一事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告知王某需將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分開申請。王某遂就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分別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經過必要的調查,對王某被狗咬傷一事,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某外出購買辦公用品,路經城區后河沿街時被犬咬傷,屬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予認定為工傷。
但對王某找狗過程中與他人發生爭吵,發生肢體沖突導致右手環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所受傷害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員工不服
王某認為,我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均在外出期間,兩傷害行為密切連貫,且狗咬傷行為已被認定工傷,將同一事故的兩個傷害行為隔離處理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我的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所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其環指指骨骨折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
人社局認為,王某在協助民警辦案過程中,于居民院內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傷害(右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王某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傷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引發,更與其所從事的本職工作無關,因此王某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公司意見
公司認為,王某被犬咬傷的經過存有異議,對王某是否有挑逗小狗的行為存有質疑。且王某在民警辦案過程中于居民院內與他人發生打斗造成骨折傷害,傷害的發生既與職工履行職責無關,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王某右手環指粉碎性骨折不能認定為工傷。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商場宣傳專員崗位職責內容,用以證明王某找狗及與他人打架不屬于崗位職責范圍。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于王某因工外出期間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王某所受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發。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王某在10月11日下午16時許因工外出期間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造成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但該肢體沖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職責且非因工作原因引發,肢體沖突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與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人社局依據現有證據對王要農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并無不妥。
綜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實務點評
1、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要不要分開申請?
要分開申請。
很顯然,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受傷情形,員工受到傷害的原因以及受到傷害的時間均有所不同,應當就兩個不同的受傷情形分別申請工傷認定。
2、被狗咬傷為什么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亦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包括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購辦公用品,在路上被狗咬傷,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構成要件。
公司認為對王某可能存在挑逗小狗的行為,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豆kU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公司無法舉證證明系王某挑逗小狗導致被咬傷,人社局依法認定為工傷是沒問題的。
3、找狗過程中被人打傷為什么不是工傷?
王某被狗咬傷后,報警去找狗的目的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應該是想找狗主人“討說法”,王某被狗咬傷雖然可認定為工傷,但是去“找狗”顯然已經背離了“工作原因”,“找狗”過程中被他人打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案件分類
職工被狗咬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越來越多。
這類案例情況復雜,眾說紛紜,有的認為屬于工傷,有的認為不屬于工傷,各執一詞。
下面為大家總結職工被狗咬的案件大體分類:
第一類,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傷;
第二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無主野狗咬傷;
第三類,職工在上班期間單位的狗咬傷;
第四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有主狗咬傷;
第五類,職工因公外出被狗咬傷;
第六類,獸醫給狗打狂犬疫苗被咬傷;
第七類,職工在上班期間逗狗被咬傷。
▌分析:此類案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第一類,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傷,不屬于工傷。
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是列舉式的規定,未明確被列入的,就無法適用這一條,不能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對于“上下班途中受到傷害”能夠認定工傷的,僅列舉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被狗咬傷并未羅列其中,不在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范疇,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但如果能夠找到狗的主人,則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規定,要求狗的主人給予必要的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無主野狗咬傷,屬于工傷。
理由是,上班期間被野狗咬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的情形,因此,應認定為工傷。并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形,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單位的狗咬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第四類,職工在上班期間被有主狗咬傷,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但被狗咬傷的事件自己沒有過錯的話,屬《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有權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規定,向狗的主人追償。
第五類,職工因公外出被狗咬傷,屬于工傷。
理由是,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因此,應認定為工傷。如果屬于有主狗或無主野狗,也可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辦理。
第六類,獸醫給狗打狂犬疫苗被咬傷,屬于工傷。
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應認定為工傷。因為獸醫坐診和出診都符合三要素規定。獸醫出診,是工作場所的延伸。
第七類,職工在上班期間逗狗被咬傷,不屬于工傷。
理由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認定為工傷須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缺一不能認定為工傷。逗狗被咬傷不具備“工作原因”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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