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類型
對借款請求的強制執行根據執行對象的財產種類,可分為不動產執行(《民事執行法》第78條至第171條)、船舶等準不動產執行(《民事執行法》第172條至第186條)、汽車、建筑機械、飛機執行(《民事執行法》第187條)、有形動產及債權執行(《民事執行法》188條至第274條)。
不動產執行
對于不動產的強制執行依債權人的申請,由該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民事執行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
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通過強制拍賣和強制管理進行。(《民事執行法》第78條第2項)
· “強制拍賣”指的是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對不動產進行出售處理,依①強制拍賣開始(《民事執行法》第83條)、②出售準備程序(《民事執行法》第84條)、③ 公布出售日期、出售決定日期(《民事執行法》第104條)、④出售實施程序(《民事執行法》第72條)、⑤交納錢款(《民事執行法》第142條)、⑥分配(《民事執行法》第145條)的順序進行。
· “強制管理”指的是對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管理和收益,并以該收益滿足債權人金錢債權的不動產執行方法,依①強制管理開始決定(《民事執行法》第164條)、②分配(《民事執行法》第169條)的順序進行
· 強制執行和強制管理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債權人須在書面申請中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法院、不動產及成為拍賣理由的債權額和執行權內容并提交給管轄法院。(《民事執行法》第81條)
※ 不動產強制拍賣申請書可在<大韓民國法院電子信訪中心-使用指南-格式匯總>中查看。
對準不動產的強制執行
對于不動產以外可登記的船舶(《民事執行法》第172條至第186條)、飛機、汽車、建筑機械(《民事執行法》第187條),適用不動產的執行程序。
對有形動產債權的強制執行
對有形動產和債務人持有的對第三人的債權,也適用強制執行程序。(《民事執行法》第188條至第274條)
· 對有形動產的強制執行依①扣押(《民事執行法》第189條)、② 招標或叫價交易(《民事執行法》第199條)、③分配(《民事執行法》第155條)順序進行。
· 對債權的強制執行依①扣押(《民事執行法》第223條)、② 推尋命令(《民事執行法》第229條)順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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