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向李某借款20萬元,由王某擔保。借條未約定利息。后李某要求陳某須支付利息,陳某按月利率2%支付了五個月利息后未再給付任何款項。
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本金20萬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王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陳某認可利息,王某則主張借條未約定利息,應在其擔保的金額中扣除陳某給付的利息2萬元,剩余18萬元為其擔保的本金。
提問:王某是否可以免除2萬元利息?只擔保18萬元的本金?
【律師解答】
可以支持。陳某給付的利息2萬元在王某的擔保金額中應予以沖抵,擔保時無利息的約定,王某只需償還借款本金18萬元。具體理由如下:
《擔保法》第13條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借條未載明借款存在利息約定,雖然借款人陳某之后認可向出借人李某支付利息,但擔保人王某在簽字擔保時并無利息的約定,事后對利息也未進行追加擔保。出借人李某與借款人陳某約定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是對借條中未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重新約定了利率,在未經(jīng)保證人王某同意的情況下,因該變動內容明顯加重了借款人陳某的債務。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保證人王某對加重的債務,即借款期內的利息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
雖然陳某認可償還的五個月利息2萬元是償還的借款利息,但對擔保人王某而言,因其對借款期內的利息不承擔擔保責任,故該2萬元應沖抵其應承擔償還的借款本金20萬元。沖抵后,王某對剩余的18萬元借款本金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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