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4月17日,郝海東在個人社交媒體上談到最近中國足壇熱門事件,包括恒大被中超公司罰款、12家中超俱樂部投資人要求盡快成立職業聯盟以及于漢超被恒大開除。他表示,投資方要求成立職業聯盟,那教練員運動員必須成立工會。對此,律師陳俊解讀了郝海東的想法。
談及組建球員教練工會一事
我國《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根據此條規定,所有球員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中國足協和各所屬俱樂部均不得阻撓和限制。
如果對球員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進行阻撓和限制的,根據《工會法》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進行懲處。
因此,球員早就可以成立屬于自己的工會,無論是在俱樂部還是在整個中國足協治下。根據《工會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果所在單位工會會員達到二十五人的,可以成立單獨的工會基層委員會,達不到的也可以成立單獨的工會基層委員會,但也可以與其他單位聯合成立工會基層委會員,而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的或者地方的產業工會。
一般球隊的球員都會達到二十五人,所以大家都可以在本隊內成立基層委員會,同時所有球員還可以聯合起來成立全國性質的球員工會。這些都是我國工會法早就賦予球員們的權利。
工會成立以后的意義
球隊開除任一球員均必須依據工會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或者國家法律規定,然后將開除球員的決定通知工會,如果沒有及時通知工會,如果工會認為球隊的開除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球隊糾正。
球隊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如果球隊堅持開除的,工會可以支持和幫助球員申請仲裁及提起訴訟。除了單項功能外,如果成立有球員產業工會,那么中國足協制訂所謂的球員限薪令、降薪令這種決定,就需要與工會協商,工會可以從維護球員合法權益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見。
勞動法律法規也適用于體育行業
勞動法律法規是調整和平衡我國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法律,球隊和其所雇用的球員,甚至中國足協這個社團法人與其所雇用的球員之間,都應該予以適用,概無例外。
體育法類型的律師們在此前關于某個球隊開除球員的討論中,也只敢說優先適用體育法框架內的相關規定。體育法框架內沒有規定的,當然是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訂任何一部體育法相關法律時,都只會充分考慮體育行業的特殊性,對需要作出專門規定的予以規定,但絕對不會將勞動法律法規確立的基本原則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諸多條文排除在外的。